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О六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О六六號
- 原告
- 賴金州即韋泰企業社
- 被告
-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整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欄中關於原告賴金「洲」即韋泰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賴金「州」
即韋泰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