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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О六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О六六號

原告
賴金州即韋泰企業社
被告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整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欄中關於原告賴金「洲」即韋泰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賴金「州」

即韋泰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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