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安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 被 告 甲○○即天厨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 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 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