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О號 原 告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