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三О九號

原告
泓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年九十二月八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泓「均」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泓「鈞」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