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麗華許麗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捷俐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三十六萬五千三百元、票據號碼GC0000000號之支票乙張,經提示不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麗華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