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 告 誠泰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希聖 被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