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二八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二八二號
- 原告
- 影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丕民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和解契約第五條規定:「‧‧‧若有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和解協議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