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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
被告
泰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作協議書第二十條約定本合作協議書之訴訟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由合議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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