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七О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七О一號
- 原告
- 民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 被告
- 甲○○
乙○○
王正仁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設於台北縣,惟兩造所定之計程車租賃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雙方願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