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七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二七О一號 原 告 民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甲○○ 乙○○ 王正仁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設於台北縣,惟兩造所定之計程車租賃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 雙方願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