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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三七О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三七О號

原告
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提出W七─七三三0號車輛之零件為正廠零件之證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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