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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四三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
昊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承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四三一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昜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元月間承攬被告石碇北宜高速公路石碇段岩釘及地錨工程,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一七二三00元,又於九十一年元月承攬被告台中中港路台灣高鐵台中段鋼棒地錨工程,報酬為一八0八五0元,原告均已依約完工,被告迄未給付上開報酬,為此提起本訴。

二、原告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報酬計算書一紙一件為憑。被告經通知而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積欠報酬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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