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