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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許麗華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
    乙○○、丙○○、戊○○、甲○○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鳴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己○○○有限公司法人德禾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一О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威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德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一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威鳴工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己○○○有限公司及德禾企 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屆期提示後,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法 官 許麗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支票附表 ┌──┬─────┬────┬───────┬──────┬──────┐ │編號│ 票 號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 付 款 人 │ ├──┼─────┼────┼───────┼──────┼──────┤ │ 一 │ZC0000000 │92.02.28│ 180,400元 │ 92.03.03 │世華聯合商業│ │ │ │ │ │ │銀行土城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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