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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游禮川

  • 原告
    長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長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川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零參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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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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