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О六號
- 聲請人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送達代收人
- 謝文傑
- 相對人
- 佳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龍
- 相對人
- 嘉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義忠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0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元漏未聲請,及本件程序費用漏未聲請,應予補充外,其餘部份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五百零五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六百十二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八百四十五元 │ ││ │ │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三千零九十八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