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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六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大趨勢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郵費依實際支出計算外,餘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七百七十三 元│聲請人所支出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一十 元│聲請人所支出│├────────┼───────────┼─────────────┤│第二審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三 元│相對人所支出 │├────────┼───────────┼─────────────┤│第二審送達郵費 │二百七十二 元│相對人支出 │├────────┼───────────┼─────────────┤│本件程序費用│免徵 │ │├────────┼───────────┴─────────────┤│合 計  │聲請人支出二千二百八十三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書記官 利 海 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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