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八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治
- 相對人
-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仁焜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八九號及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二七六五 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 九一八 元│ │├────────┼───────────┼─────────────┤│合 計 │ 一三六八三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