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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再簡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甲○○○工程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再簡字第二號 再 審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雄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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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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