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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五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五七號

原告
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順義
被告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路○段六十九之八號八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地址:台北市○○○路○段十八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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