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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七О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七О號

原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七О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遲延在一個月以內為新台幣貳佰元,遲延在第二個月至第五個月者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叁仟零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李昭融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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