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七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七О號
- 原告
-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七О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遲延在一個月以內為新台幣貳佰元,遲延在第二個月至第五個月者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叁仟零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