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
- 原告
- 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住台北市○○路○段三九五號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即新台幣柒佰元,餘拾分之參即新台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