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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六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許麗華

  • 當事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六九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 麗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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