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六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六九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 麗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