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二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立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二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