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二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立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二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