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調字第七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調字第七О號
- 聲請人
- 鴻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兆昌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雖在台北縣土城市,惟二造所定「計程車租車契約」第十九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糾紛,兩造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