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五號
- 原告
-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桂美
- 訴訟代理人
- 羅鵬程
- 被告
-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樹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訂立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約定由被告提供網際網路服務,原告則按月支付服務費用,並以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支票在內之四紙支票支付,詎被告收受上開支票後並未提供服務,原告已解除兩造間之上揭合約,並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服務費債權不存在暨被告應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支票二紙等語,則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為本件之請求甚明。又依上揭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第七條約定:「...如發生任何爭議,...任一方得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有該合約書影本一份為證,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