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二五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
丙○○○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美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