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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甲○○○有限公司與被告可群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右原告與被告可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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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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