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聲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聲字第一二二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代理人
- 袁志誠
- 相對人
- 華眾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九三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元 │ │├────────┼───────────┼─────────────┤│合 計 │二千三百二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