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勞小字第五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勞小字第五二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陸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勞小字第五二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鄧寬花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叁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為原告丙○○、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