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五七號
- 原告
- 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順義
- 被告
-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東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路○段六十九之八號八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地址:台北市○○○路○段十八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