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五七號 原 告 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順義 被 告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路○段六十九之八號八樓,有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係在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地址:台北 市○○○路○段十八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