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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六四號

原告
呈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延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六四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一  │臺灣土地銀行│88.12.31│89.01.04│80000元         │BG0000000 │    │
│    │中和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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