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一九八號
- 原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前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