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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一О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一О五號

原告
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新和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王 敏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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