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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王敏慧

  • 當事人
    德泰交通有限公司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五七七號 原   告 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市○○路○段三九五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拾分之柒,即新台幣柒佰元,餘拾分之參即新台 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王 敏 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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