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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О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朱耀平朱耀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О號

原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鴻福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О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朱耀平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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