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О號
- 原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鴻福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三七О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