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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五七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五七四號

原告
開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五七四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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