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八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八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賢斌 律師
- 被告
- 金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八二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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