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浩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煌 相 對 人 富盈商行即錢世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富盈商行」係一獨資,有基本資料 查詢一紙可佐,並無當事人能力,自應以負責人錢世盈為相對人,而錢世盈之住 所在台北市○○區○○街一四九號七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