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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郭澤煌

  • 原告
    浩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盈商行即錢世盈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浩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煌 相 對 人 富盈商行即錢世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富盈商行」係一獨資,有基本資料 查詢一紙可佐,並無當事人能力,自應以負責人錢世盈為相對人,而錢世盈之住 所在台北市○○區○○街一四九號七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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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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