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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
浩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煌
相對人
富盈商行即錢世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富盈商行」係一獨資,有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可佐,並無當事人能力,自應以負責人錢世盈為相對人,而錢世盈之住所在台北市○○區○○街一四九號七樓,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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