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三九號
- 聲請人
- 萬寶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惠雯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