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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救字第一四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救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金歡喜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金歡喜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影本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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