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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О九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О九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巍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巍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巍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 官 許麗華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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