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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彭桂美、于樹權

  • 原告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五號 原   告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桂美 訴訟代理人 羅鵬程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樹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訂立網際網路服 務合約,約定由被告提供網際網路服務,原告則按月支付服務費用,並以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支票在內之四紙支票支付,詎被告收受上開支票後並未提供服務,原 告已解除兩造間之上揭合約,並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服務費債權不存在暨被告 應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支票二紙等語,則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網際網路服務合 約為本件之請求甚明。又依上揭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第七條約定:「...如發生 任何爭議,...任一方得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有該合 約書影本一份為證,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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