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彭桂美、于樹權
- 原告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五號 原 告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桂美 訴訟代理人 羅鵬程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樹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訂立網際網路服 務合約,約定由被告提供網際網路服務,原告則按月支付服務費用,並以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支票在內之四紙支票支付,詎被告收受上開支票後並未提供服務,原 告已解除兩造間之上揭合約,並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服務費債權不存在暨被告 應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支票二紙等語,則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網際網路服務合 約為本件之請求甚明。又依上揭網際網路服務合約第七條約定:「...如發生 任何爭議,...任一方得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有該合 約書影本一份為證,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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