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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朱耀平

  • 當事人
    裕庭工業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八四號 原   告 裕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欄關於「黃董榕」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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