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朱耀平
- 當事人裕庭工業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六八四號 原 告 裕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之付款人欄中關於「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華 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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