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三七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三七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元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三七八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左: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租用原告0000000000等十號電話,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共積欠電話費新台幣三十萬二千七百九十六元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拆機欠費通知函乙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