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丙○○○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五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