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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六九號

原告
金揚印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衍迪
被告
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孝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地址係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九   日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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