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六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六九號
- 原告
- 金揚印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衍迪
- 被告
- 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孝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地址係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