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右原告與被告可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