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晨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二元」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十八萬五千四百三十五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