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調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調字第一九二號
- 聲請人
- 富祥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兆昌
- 相對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計程車租車契約書第十九條後段規定:「如因本糾紛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汽車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